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司補,29,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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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沈振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鎌倉博志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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