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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 理 人 楊涵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宜蓁間償還補償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4,26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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