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司補,5,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貞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得興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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