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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貞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得興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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