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小,13,2024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源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宗水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3年度橋小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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