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小,289,2024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28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複代理人 李信男
林立凡
被 告 許晉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經查,保車駕駛於談話紀錄稱其因前方車煞車而急煞,被告於慢車道騎車碰撞保車右後照鏡及右前車門等語,被告則稱保車駕駛急煞車頭突然偏右,致保車右後照鏡擦撞到其機車等語,兩者所陳事實迥然有異,影響肇事責任有無之判斷,本件又無監視器錄影畫面等客觀證據可資證明何人所述為真,應認原告舉證猶有不足,無法證明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有過失。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萬37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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