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532號
原 告 張志全
訴訟代理人 張玉娜
被 告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3日16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