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小,68,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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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8號
原 告 鄭智全
被 告 陳正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7樓之2「正修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正修公司)負責人,其於民國109年7月11日前某時起,在臉書社群平台之「Queen Studios Taiwan」專頁(下稱系爭專頁)刊登販賣公仔模型之訊息,適原告瀏覽前開訊息後,透過臉書私訊與被告聯繫而達成買賣合意,同意購入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正修公司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詎被告取得前述款項後,竟稱因代理權受影響,臉書專頁亦遭到停權處分等原因,無法順利出貨,並答應解除買賣契約,退款給原告。

惟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退還原告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即未再退款,原告仍有15,600元尚未取回。

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有附表一所示商品之預購單4份、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品之出貨單1份、兩造間匯款及退款之交易明細5份,以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定被告上開行為被訴詐欺,應為不起訴處分之111年度6003號及6308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24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179條、第259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揆諸上開說明,附表一所示商品之買賣契約既經解除,被告自有將自原告處受領之金錢償還原告之義務,被告保有尚未償還原告之15,600元,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600元,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2月2日(見本院卷第33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並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匯款金額(新臺幣) 轉帳時間 1. 黑暗騎士-蝙蝠俠(豪華版)加雙人底座雕像1組 定金15,520元 109年8月10日2時37分許 尾款26,280元 110年7月12日某時許 2. 1:4-黑暗騎士希斯萊傑小丑(特別版)雕像1組 定金15,600元 110年1月4日12時9分許 3. JOKER-1:3雕像 定金15,600元 110年8月5日某時許 合計:73,000元 附表二:
編號 退款金額(新臺幣) 退款時間 1. 15,600元 110年7月28日某時許 2. 3,800元 110年7月28日某時許 3. 38,000元 110年12月2日某時許 合計:5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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