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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橋小字第6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吳雪瓊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橋小字第69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51分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法庭7 和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蔡凌宇
書 記 官 郭力瑋
通 譯 張瀞文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吳雪瓊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28元整,並自民國113 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吳雪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 記 官 郭力瑋 法 官 蔡凌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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