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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63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姿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①是否同意反訴與本訴一樣適用簡易訴訟程序?②製作如附表格式所示之表格,以特定反訴請求之原因事實,並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另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本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3450元,低於50萬元而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反訴請求金額為58萬2550元,超過50萬元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兩者非同種之訴訟程序,故應由被告即反訴原告,陳明是否同意反訴與本訴一樣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確認本件應採何種訴訟程序審理。
㈡反訴起訴狀雖記載因施工缺失請求58萬2550元等語,但反訴原告並未具體列出請求明細(即各個缺失之內容與金額,訴狀看不出除了油漆裂縫,是否還有主張其他具體缺失)與證據,即反訴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尚不明確,使本院無從判斷反訴原因事實是否均與本訴相牽連而符合反訴要件,故反訴原告應提出書狀製作如附表格式所示之表格,以特定反訴請求之原因事實。
㈢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8萬2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爰命原告如數補繳。
三、爰依首揭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附表
編號 瑕疵位置內容 請求賠償金額 可證明之證據 1 X處油漆有裂縫 ?元 彩色照片編號1、2...(請附在表格後面並逐一編號以利核對) 2 總金額58萬2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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