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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9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榮樹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5,752元(計算式:本金36萬8,672元+101年10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及違約金54萬8,741元+101年9月30日前之利息54萬1,977元+101年9月30日前之違約金10萬6,362元=156萬5,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97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2,5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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