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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古宜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65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年度112年度橋簡字第65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65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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