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補,145,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45號
原 告 王思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DEDEK KURNIAWAN (阿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