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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鄭人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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