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雲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9,167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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