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補,33,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溫凱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28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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