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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352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華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
是依原告所陳報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07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萬2,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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