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補,382,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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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明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0,042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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