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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張月女
被 告 全聯福利中心橋頭成功南店
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請求被告給付特福(TEFAL)氣炸鍋1台,經本院職權查詢該品牌氣炸鍋之售價約在新臺幣(下同)3990元至6990元之間,有網頁列印資料可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又原告起訴狀僅記載以「全聯福利中心橋頭成功南店」為被告,並未載明其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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