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補,46,202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6號
原 告 佘坤穎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泳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繳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