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補,515,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515號
原 告 許適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佑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0,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原告機車行照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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