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52號
原 告 鴻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鑫開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訴之聲明及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