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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55號
原 告 杜勝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訴之聲明及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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