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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578號
原 告 國泰鄉野大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淑真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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