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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13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麗惠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由麗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橋簡字第13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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