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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小字第69號
原 告 馮友婷
被 告 馮友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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