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志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鈞壹
賴偉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6 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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