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5,橋簡,285,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28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被 告 上大蒙歌瑪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33399號移轉命令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8,000 元,暨將訴外人即被告之員工陳朝煌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津債權及獎金債權三分之一,繼續給付予原告至該移轉命令失其效力止,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25,828元,故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訴之聲明減縮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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