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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52號
原 告 劉蕎綺
訴訟代理人 常致平
被 告 鄭雅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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