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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487號
原 告 美夢成真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怡蓁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王信雄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鄭瑜亭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五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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