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5,雄補,1241,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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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翁立慶
被 告 利文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313,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需補繳13,0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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