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5,雄醫簡,2,2017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醫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芝妤
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律師
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訴訟代理人 蕭乙萱律師
吳欣叡律師
王伊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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