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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述苓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鳳勞簡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5,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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