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小,870,201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8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朱宏霖
被 告 陳景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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