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簡,831,201803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83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森煌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雪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8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