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80號
原 告 李妙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翠峰國宅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