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216,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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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吳麗蘭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胡淑惠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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