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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7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許明芳 原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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