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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簡字第598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訴訟代理人 李豐州
被 告 潘遠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審附民字第4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時間、地點,以該附表所載之方式,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逞(行竊時間、地點、方式、行竊物品及價值,均詳如附表所載)。
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竊盜罪,並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上開遭竊物品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6,278 元。
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6,278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系爭刑事判決沒有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附卷為證(詳本院橋簡卷第6 至1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判決卷宗核閱無訛,復為被告當庭所是認(詳本院橋簡卷第49頁),而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合計價值286,278 元乙節,亦據原告提出各該物品之價目清單在卷可憑(詳本院橋簡卷第36頁所附之電子卷證光碟內之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571059600 號卷第56至58頁、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570685000 號卷第107 至111 頁),是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準此,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86,278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3 月22日(詳本院審附民卷第30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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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竊盜地點│行竊方式、竊得物品│宣告罪刑 │
│號│ │ │及其價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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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10│高雄市鳳│趁經理許仲鳴及店員│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5 日22│山區中山│不注意之際,徒手竊│,累犯,處有期│
│ │時27分許│西路236 │取置於商品展示架上│徒刑伍月,如易│
│ │ │號「家樂│販售之商品人頭馬XO│科罰金,以新臺│
│ │ │福鳳山店│特優香檳干邑禮盒5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盒(價值合計20,762│日。 │
│ │ │ │元) ,未經結帳逕自│ │
│ │ │ │攜帶出場,得手後離│ │
│ │ │ │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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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 年10│苗栗縣苗│趁安全課長黃國鴻及│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11日12│栗市國華│店員不注意之際,徒│,累犯,處有期│
│ │時26分許│路599 號│手竊取置於商品展示│徒刑伍月,如易│
│ │ │2 樓「家│架上販售之商品拿破│科罰金,以新臺│
│ │ │樂福苗栗│崙XO干邑白蘭地、軒│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店」 │尼詩XO、約翰走路藍│日。 │
│ │ │ │牌調和威士忌洋酒各│ │
│ │ │ │1 瓶(價值共12,903│ │
│ │ │ │元) ,未經結帳逕自│ │
│ │ │ │攜帶出場,得手後離│ │
│ │ │ │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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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 年10│雲林縣斗│趁警衛長李幸娟及店│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11日21│六市雲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累犯,處有期│
│ │時許 │路2 段 │竊取置於商品展示架│徒刑伍月,如易│
│ │ │297 號「│上販售之商品皇家禮│科罰金,以新臺│
│ │ │家樂福斗│炮禮盒4 盒(價值合│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六店」 │計13,436元) ,未經│日。 │
│ │ │ │結帳逕自攜帶出場,│ │
│ │ │ │得手後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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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 年10│台北市萬│搭乘不知情之施永祥│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16日15│華區桂林│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累犯,處有期│
│ │時50分許│路1 號「│-Z6 號計程車,至左│徒刑伍月,如易│
│ │(起訴書│家樂福桂│列地點,趁安全課長│科罰金,以新臺│
│ │誤載為3 │林店」 │郭伯筠及店員不注意│幣壹仟元折算壹│
│ │時50分許│ │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日。 │
│ │) │ │商品展示架上販售之│ │
│ │ │ │商品皇家禮炮禮盒3 │ │
│ │ │ │盒(價值合計10,599│ │
│ │ │ │元),未經結帳逕自│ │
│ │ │ │攜帶出場,得手後搭│ │
│ │ │ │乘上開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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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 年10│同上 │搭乘不知情之施永祥│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16日17│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累犯,處有期│
│ │時14分許│ │-Z6 號計程車,至左│徒刑肆月,如易│
│ │(起訴書│ │列地點,趁安全課長│科罰金,以新臺│
│ │誤載為5 │ │郭伯筠及店員不注意│幣壹仟元折算壹│
│ │時14分許│ │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日。 │
│ │) │ │商品展示架上販售之│ │
│ │ │ │商品皇家禮炮禮盒2 │ │
│ │ │ │盒(價值合計7,066 │ │
│ │ │ │元),未經結帳逕自│ │
│ │ │ │攜帶出場,得手後搭│ │
│ │ │ │乘上開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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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 年10│台北市內│搭乘不知情之施永祥│潘遠純犯攜帶兇│
│ │月16日9 │湖區明善│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器竊盜罪,累犯│
│ │時49分許│街88號「│-Z6 號計程車,至左│,處有期徒刑捌│
│ │ │家樂福內│列地點,持客觀上足│月。 │
│ │ │湖店」 │對人之生命、身體、│ │
│ │ │ │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 │
│ │ │ │危險性之斜口鉗1 支│ │
│ │ │ │,趁安全助理許麗真│ │
│ │ │ │及店員不注意之際,│ │
│ │ │ │徒手竊取置於商品展│ │
│ │ │ │示架上販售之商品皇│ │
│ │ │ │家禮炮21年蘇格蘭威│ │
│ │ │ │士忌洋酒3 瓶(價值│ │
│ │ │ │合計8,997 元),未│ │
│ │ │ │經結帳逕自攜帶出場│ │
│ │ │ │,得手後搭乘上開車│ │
│ │ │ │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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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 年10│新北市土│搭乘不知情友人莊翔│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18日10│城區青雲│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累犯,處有期│
│ │時22分許│路152 號│-VG 號自用小客車,│徒刑伍月,如易│
│ │ │B1「家樂│至左列地點,趁安全│科罰金,以新臺│
│ │ │福土城店│課長劉龍昭及店員不│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日。 │
│ │ │ │置於商品展示架上販│ │
│ │ │ │售之商品XO洋酒1 瓶│ │
│ │ │ │、VSOP洋酒4 瓶(價│ │
│ │ │ │值合計11,376元),│ │
│ │ │ │未經結帳逕自攜帶出│ │
│ │ │ │場,得手後搭乘上開│ │
│ │ │ │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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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4 年10│新北市樹│搭乘不知情友人莊翔│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18日11│林區大安│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累犯,處有期│
│ │時24分許│路118 號│-VG 號自用小客車,│徒刑肆月,如易│
│ │ │「家樂福│至左列地點,趁安全│科罰金,以新臺│
│ │ │樹林店」│助理高贈泉及店員不│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日。 │
│ │ │ │置於商品展示架上販│ │
│ │ │ │售之商品XO洋酒3 瓶│ │
│ │ │ │(價值合計13,500元│ │
│ │ │ │),未經結帳逕自攜│ │
│ │ │ │帶出場,得手後搭乘│ │
│ │ │ │上開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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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 年10│新北市板│搭乘不知情友人莊翔│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18日15│橋區三民│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累犯,處有期│
│ │時14分許│路2 段31│-VG 號自用小客車,│徒刑肆月,如易│
│ │ │號B1「家│至左列地點,趁安全│科罰金,以新臺│
│ │ │樂福板橋│課長吳全紡及店員不│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店」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日。 │
│ │ │ │置於商品展示架上販│ │
│ │ │ │售之商品XO洋酒1 瓶│ │
│ │ │ │、VSOP洋酒3 瓶(價│ │
│ │ │ │值合計9,597 元),│ │
│ │ │ │未經結帳逕自攜帶出│ │
│ │ │ │場,得手後搭乘上開│ │
│ │ │ │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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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 年10│新北市中│搭乘不知情友人莊翔│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18日15│和區中山│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累犯,處有期│
│ │時41分許│路2 段 │-VG 號自用小客車,│徒刑肆月,如易│
│ │ │295 號B1│至左列地點,趁安全│科罰金,以新臺│
│ │ │「家樂福│課長吳燦明及店員不│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中和店」│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日。 │
│ │ │ │置於商品展示架上販│ │
│ │ │ │售之商品軒尼詩XO干│ │
│ │ │ │邑白蘭地洋酒2 瓶、│ │
│ │ │ │皇家禮炮21年威士忌│ │
│ │ │ │洋酒2 瓶(價值合計│ │
│ │ │ │16,998元),未經結│ │
│ │ │ │帳逕自攜帶出場,得│ │
│ │ │ │手後搭乘上開車輛離│ │
│ │ │ │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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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 年10│新北市樹│搭乘不知情友人莊翔│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18日19│林區大雅│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累犯,處有期│
│ │時8 分許│路288 號│-VG 號自用小客車,│徒刑肆月,如易│
│ │ │B1「家樂│至左列地點,趁安全│科罰金,以新臺│
│ │ │福北大店│助理羅紹元及店員不│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日。 │
│ │ │ │置於商品展示架上販│ │
│ │ │ │售之商品皇家禮炮洋│ │
│ │ │ │酒2 瓶(價值合計 │ │
│ │ │ │7,066 元),未經結│ │
│ │ │ │帳逕自攜帶出場,得│ │
│ │ │ │手後搭乘上開車輛離│ │
│ │ │ │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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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 年10│雲林縣虎│趁課長周靜雯及店員│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18日22│尾鎮立新│不注意之際,徒手竊│,累犯,處有期│
│ │時40分許│街92號「│取置於商品展示架上│徒刑肆月,如易│
│ │ │家樂福虎│販售之商品皇家禮炮│科罰金,以新臺│
│ │ │尾店」 │21年威士忌洋酒2 瓶│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人頭馬XO洋酒2 瓶│日。 │
│ │ │ │(價值合計16,054元│ │
│ │ │ │),未經結帳逕自攜│ │
│ │ │ │帶出場,得手後離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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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 年10│台南市新│趁課長陳昱君、安管│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20日19│營區健康│課助理王銀山、安全│,累犯,處有期│
│ │時19分 │路251 號│課警衛長謝宜玲及店│徒刑伍月,如易│
│ │ │「家樂福│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科罰金,以新臺│
│ │ │新營店」│竊取置於商品展示架│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上販售之商品皇家禮│日。 │
│ │ │ │炮洋酒3 瓶(價值合│ │
│ │ │ │計10,599元),未經│ │
│ │ │ │結帳逕自攜帶出場,│ │
│ │ │ │得手後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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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4 年10│台中市沙│趁安全課警衛長林駿│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21日21│鹿區光華│及店員不注意之際,│,累犯,處有期│
│ │時許 │路336 號│徒手竊取置於商品展│徒刑伍月,如易│
│ │ │「家樂福│示架上販售之商品人│科罰金,以新臺│
│ │ │沙鹿店」│頭馬XO洋酒3 瓶(價│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值合計10,599元),│日。 │
│ │ │ │未經結帳逕自攜帶出│ │
│ │ │ │場,得手後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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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4 年10│台南市新│趁安全課助理王銀山│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24日13│營區健康│、安全課警衛長謝宜│,累犯,處有期│
│ │時58分許│路251 號│玲及店員不注意之際│徒刑肆月,如易│
│ │ │「家樂福│,徒手竊取置於商品│科罰金,以新臺│
│ │ │新營店」│展示架上販售之商品│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軒尼詩VSOP洋酒2 瓶│日。 │
│ │ │ │(價值合計3,199 元│ │
│ │ │ │),未經結帳逕自攜│ │
│ │ │ │帶出場,得手後離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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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4 年10│新北市汐│搭乘不知情之施永祥│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26日11│止區新台│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累犯,處有期│
│ │時33分許│五路1 段│-Z6 號計程車,至左│徒刑肆月,如易│
│ │ │99號B1「│列地點,趁安全課長│科罰金,以新臺│
│ │ │家樂福汐│董忠明及店員不注意│幣壹仟元折算壹│
│ │ │科店」 │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日。 │
│ │ │ │商品展示架上販售之│ │
│ │ │ │商品人頭馬VSOP洋酒│ │
│ │ │ │2 瓶、人頭馬1738洋│ │
│ │ │ │酒2 瓶(價值合計 │ │
│ │ │ │6,794 元),未經結│ │
│ │ │ │帳逕自攜帶出場,得│ │
│ │ │ │手後搭乘上開車輛離│ │
│ │ │ │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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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4 年10│台北市南│搭乘不知情之施永祥│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26日12│港區南港│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累犯,處有期│
│ │時40分許│路2 段20│-Z6 號計程車,至左│徒刑伍月,如易│
│ │ │巷5 號B1│列地點,趁安全課長│科罰金,以新臺│
│ │ │「家樂福│楊博先及店員不注意│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南港店」│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日。 │
│ │ │ │商品展示架上販售之│ │
│ │ │ │商品人頭馬XO新卓越│ │
│ │ │ │特優香檳干邑洋酒3 │ │
│ │ │ │瓶(價值合計13,740│ │
│ │ │ │元),未經結帳逕自│ │
│ │ │ │攜帶出場,得手後搭│ │
│ │ │ │乘上開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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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4 年10│台北市松│搭乘不知情之施永祥│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26日14│山區三民│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累犯,處有期│
│ │時19分許│路160 號│-Z6 號計程車,至左│徒刑肆月,如易│
│ │ │「家樂福│列地點,趁安全課長│科罰金,以新臺│
│ │ │三民店」│張祥得及店員不注意│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日。 │
│ │ │ │商品展示架上販售之│ │
│ │ │ │商品人頭馬XO特優香│ │
│ │ │ │檳干邑洋酒2 瓶(價│ │
│ │ │ │值合計9,160 元),│ │
│ │ │ │未經結帳逕自攜帶出│ │
│ │ │ │場,得手後搭乘上開│ │
│ │ │ │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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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 年10│台北市中│搭乘不知情之施永祥│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26日14│山區樂群│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累犯,處有期│
│ │時40分許│三路218 │-Z6 號計程車,至左│徒刑伍月,如易│
│ │ │號2 樓「│列地點,趁安全課長│科罰金,以新臺│
│ │ │家樂福大│陳姝縈及店員不注意│幣壹仟元折算壹│
│ │ │直店」 │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日。 │
│ │ │ │商品展示架上販售之│ │
│ │ │ │商品軒尼詩洋酒3 瓶│ │
│ │ │ │(價值合計10,497元│ │
│ │ │ │),未經結帳逕自攜│ │
│ │ │ │帶出場,得手後搭乘│ │
│ │ │ │上開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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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 年10│台北市重│搭乘不知情之施永祥│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26日16│慶北路2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累犯,處有期│
│ │時4 分許│段171 號│-Z6 號計程車,至左│徒刑肆月,如易│
│ │ │B1「家樂│列地點,趁安全課長│科罰金,以新臺│
│ │ │福重慶店│許哲豪及店員不注意│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日。 │
│ │ │ │商品展示架上販售之│ │
│ │ │ │商品蘇格登單一麥芽│ │
│ │ │ │威士忌洋酒4 瓶(價│ │
│ │ │ │值合計5,868 元),│ │
│ │ │ │未經結帳逕自攜帶出│ │
│ │ │ │場,得手後搭乘上開│ │
│ │ │ │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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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4 年10│台北市德│搭乘不知情之施永祥│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26日16│行西路47│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累犯,處有期│
│ │時45分許│號1 樓「│-Z6 號計程車,至左│徒刑伍月,如易│
│ │ │家樂福天│列地點,趁安全助理│科罰金,以新臺│
│ │ │母店」 │吳定豪及店員不注意│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日。 │
│ │ │ │商品展示架上販售之│ │
│ │ │ │商品人頭馬XO特優香│ │
│ │ │ │檳干邑洋酒2 瓶、皇│ │
│ │ │ │家禮炮21年洋酒1 瓶│ │
│ │ │ │(價值合計12,710元│ │
│ │ │ │),未經結帳逕自攜│ │
│ │ │ │帶出場,得手後搭乘│ │
│ │ │ │上開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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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4 年10│新北市淡│搭乘不知情之施永祥│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26日18│水區中山│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累犯,處有期│
│ │時15分許│北路2 段│-Z6 號計程車,至左│徒刑伍月,如易│
│ │ │383 號「│列地點,趁安全課長│科罰金,以新臺│
│ │ │家樂福淡│吳明達及店員不注意│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新店」 │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日。 │
│ │ │ │商品展示架上販售之│ │
│ │ │ │商品拿破崙XO干邑白│ │
│ │ │ │蘭地洋酒1 瓶、約翰│ │
│ │ │ │走路21年洋酒3 瓶(│ │
│ │ │ │價值合計10,432元)│ │
│ │ │ │,未經結帳逕自攜帶│ │
│ │ │ │出場,得手後搭乘上│ │
│ │ │ │開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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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4 年10│新北市林│搭乘不知情之施永祥│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26日20│口區文化│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累犯,處有期│
│ │時55分許│二路1 段│-Z6 號計程車,至左│徒刑伍月,如易│
│ │ │559 號B1│列地點,趁安全課長│科罰金,以新臺│
│ │ │「家樂福│廖志瑋及店員不注意│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林口店」│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日。 │
│ │ │ │商品展示架上販售之│ │
│ │ │ │商品人頭馬XO特優香│ │
│ │ │ │檳干邑洋酒5 瓶(價│ │
│ │ │ │值合計22,900元),│ │
│ │ │ │未經結帳逕自攜帶出│ │
│ │ │ │場,得手後搭乘上開│ │
│ │ │ │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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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4 年10│桃園市中│搭乘不知情之施永祥│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28日1 │壢區中華│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累犯,處有期│
│ │時45分許│路2 段 │-Z6 號計程車,至左│徒刑伍月,如易│
│ │ │501 號「│列地點,趁安全助理│科罰金,以新臺│
│ │ │家樂福中│謝大棋及店員不注意│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原店」 │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日。 │
│ │ │ │商品展示架上販售之│ │
│ │ │ │商品人頭馬XO新卓越│ │
│ │ │ │特優香檳干邑洋酒3 │ │
│ │ │ │瓶(價值合計14,550│ │
│ │ │ │元),未經結帳逕自│ │
│ │ │ │攜帶出場,得手後搭│ │
│ │ │ │乘上開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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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4 年10│桃園市經│搭乘不知情之施永祥│潘遠純犯竊盜罪│
│ │月28日7 │國路369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累犯,處有期│
│ │時許 │號B1「家│-Z6 號計程車,至左│徒刑肆月,如易│
│ │ │樂福經國│列地點,趁安全助理│科罰金,以新臺│
│ │ │店」 │王致崴及店員不注意│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日。 │
│ │ │ │商品展示架上販售之│ │
│ │ │ │商品約翰走路XR21年│ │
│ │ │ │洋酒2 瓶、麥卡倫經│ │
│ │ │ │典經利桶12年洋酒1 │ │
│ │ │ │瓶(價值合計6,876 │ │
│ │ │ │元),未經結帳逕自│ │
│ │ │ │攜帶出場,得手後搭│ │
│ │ │ │乘上開車輛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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