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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884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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