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勇和
送達代收人 陳魁元律師
相 對 人 李建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後,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執字第一五八七八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橋簡字第一二○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其對聲請人之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15878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惟聲請人已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免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查封之聲請人財產遭拍賣後難以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前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2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執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106 號本票裁定之確定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且尚未執行終結,聲請人並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06 年橋簡字第120 號民事事件受理等情,經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卷宗核閱無誤,且聲請人所執事由與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尚無不符,是依同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准許。
又相對人主張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則為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本院衡酌該等不動產總值顯逾前開10,000,000元債權,是以,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應供擔保之金額,依前揭說明,本院認仍應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受償上開債權總額之利息損害為度,而該項損失之利率,應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且不受利率波動影響,較為客觀妥適。
另參酌本院簡易事件一審辦案期限10個月,上訴後二審之辦案期限為2 年,合計2 年10月,以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酌定相對人所受損害約為1,500,000 元,爰酌定為本件之擔保金額。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附表:
甲標
┌────────────────────────────────────────┐
│財產所有人:黃勇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高雄市│仁武區 │ 善德 │ │ 286 │ │ 539.18 │ 4 分之1 │
├─┼───┼────┼───┼───┼──────┼─┼─────┼──────┤
│2 │高雄市│仁武區 │ 善德 │ │ 287 │ │ 68.20 │ 4 分之1 │
├─┼───┼────┼───┼───┼──────┼─┼─────┼──────┤
│3 │高雄市│仁武區 │ 善德 │ │ 288 │ │ 371.64 │ 4 分之1 │
├─┼───┼────┼───┼───┼──────┼─┼─────┼──────┤
│4 │高雄市│仁武區 │ 善德 │ │ 491 │ │ 2885.28 │ 3 分之1 │
├─┼───┼────┼───┼───┼──────┼─┼─────┼──────┤
│5 │高雄市│仁武區 │ 善德 │ │ 492 │ │ 1332.12 │ 3 分之2 │
├─┼───┼────┼───┼───┼──────┼─┼─────┼──────┤
│6 │高雄市│仁武區 │ 善德 │ │ 494 │ │ 159.29 │ 4 分之1 │
├─┼───┼────┼───┼───┼──────┼─┼─────┼──────┤
│7 │高雄市│仁武區 │ 善德 │ │ 495 │ │ 1287.20 │ 4 分之1 │
├─┼───┼────┼───┼───┼──────┼─┼─────┼──────┤
│8 │高雄市│仁武區 │ 善德 │ │ 495-1 │ │ 2150.40 │ 4 分之1 │
├─┼───┼────┼───┼───┼──────┼─┼─────┼──────┤
│9 │高雄市│仁武區 │ 善德 │ │ 496 │ │ 18.44 │ 4 分之1 │
├─┼───┼────┼───┼───┼──────┼─┼─────┼──────┤
│10│高雄市│仁武區 │ 善德 │ │ 496-1 │ │ 694.27 │ 4 分之1 │
└─┴───┴────┴───┴───┴──────┴─┴─────┴──────┘
乙標
┌────────────────────────────────────────┐
│財產所有人:黃勇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高雄市│仁武區 │ 竹園 │ │ 1457 │ │ 15681 │ 131 分之55 │
├─┼───┼────┼───┼───┼──────┼─┼─────┼──────┤
│2 │高雄市│仁武區 │ 竹園 │ │ 1457-4 │ │ 776 │ 414 分之165│
├─┼───┼────┼───┼───┼──────┼─┼─────┼──────┤
│3 │高雄市│仁武區 │ 竹園 │ │ 1457-7 │ │ 48 │ 131 分之55 │
└─┴───┴────┴───┴───┴──────┴─┴─────┴──────┘
丙標
┌────────────────────────────────────────┐
│財產所有人:黃勇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高雄市│左營區 │ 果貿 │ │ 6-4 │ │ 173 │ 1 分之1 │
└─┴───┴────┴───┴───┴──────┴─┴─────┴──────┘
┌─┬──┬───────┬───┬─────────────────┬─────┐
│編│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
├─┼──┼───────┼───┼───────────┼─────┼─────┤
│1 │5096│高雄市左營區果│鋼筋混│1 層:68.82 │陽台15.92 │ 1 分之1 │
│ │ │貿段6-4 地號 │凝土造│2 層:66.23 │雨遮9.18 │ │
│ │ ├───────┤15層樓│3 層:72.00 │ │ │
│ │ │高雄市左營區翠│內第1 │4 層:66.05 │ │ │
│ │ │峰路55號 │至5 層│5 層:19.20 │ │ │
│ │ │ │ │合計:292.30 │ │ │
└─┴──┴───────┴───┴───────────┴─────┴─────┘
丁標
┌────────────────────────────────────────┐
│財產所有人:黃勇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高雄市│小港區 │ 中厝 │ │ 524 │ │ 2000 │ 4 分之1 │
├─┼───┼────┼───┼───┼──────┼─┼─────┼──────┤
│2 │高雄市│小港區 │ 中厝 │ │ 530 │ │ 3003 │ 4 分之1 │
├─┼───┼────┼───┼───┼──────┼─┼─────┼──────┤
│3 │高雄市│小港區 │ 中厝 │ │ 531 │ │ 3006 │ 4 分之1 │
├─┼───┼────┼───┼───┼──────┼─┼─────┼──────┤
│4 │高雄市│小港區 │ 中厝 │ │ 534 │ │ 1219 │ 4 分之1 │
├─┼───┼────┼───┼───┼──────┼─┼─────┼──────┤
│5 │高雄市│小港區 │ 中厝 │ │ 535 │ │ 1061 │ 4 分之1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