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359,2017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紘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48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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