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70,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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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0號
原 告 李偉菁
被 告 威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楹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產檢假薪資新臺幣(下同)3,335 元;

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5 年11月23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薪資24,677元;

第4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21,009元,及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前揭訴訟標的為僱傭關係及薪資給付請求權,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查原告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至其滿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37年餘,可工作之期間超過10年,超過其薪資請求,自應以其10年之薪資2,521,080 元【計算式:21,009元/ 月×12月/ 年×10年=2,521,080 元】為該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

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1,095 元部分,與上開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部分之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事,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經核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計為2,522,175 元(計算式:2,521,080 元+1,095 元=2,522,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扣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2,521,080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3,024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3,023元(計算式:26,047元-13,024元=13,0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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