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74,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4號
原 告 鄧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威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返還予原告。
而依原告陳報系爭車輛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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