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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24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黃雅琳
康佩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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