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小,67,2019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徐良一
柯易賢
被 告 魏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至第三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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