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70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瑾欣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居屏東縣○○市○○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70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1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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