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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小調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黃月淑
相 對 人 符文蓮即馮文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應退回租金等語,依聲請人起訴狀所列相對人住址及本院依職權查調相對人戶籍資料顯示,其戶籍址在高雄市三民區,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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