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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小調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王睿程
相 對 人 田雨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略以:聲請人所承保由訴外人何羿辰楊椀茹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相對人及訴外人等前於民國105 年5 月1 日,在國道一號公路364 公里北向處發生交通事故為由,代位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然查本件相對人田雨坤戶籍地址為臺南市歸仁區,而本件侵權行為地為高雄市三民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論以侵權行為所在地或依被告之住所地觀之,本院均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被告住所所在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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