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司調,95,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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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鄭增滿
相 對 人 鄭增堂
相 對 人 鄭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鄭增滿應將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於民國96年11月26日以分割為繼承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鄭增滿、鄭增堂、鄭惠文公同共有,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訴訟,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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