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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三商酒販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被 告 趙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橋小字第5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 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程淑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 記 官 程淑萍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新臺幣)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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